深圳地铁严重延误或被罚款200万

2014年05月18日05:20  羊城晚报 收藏本文

  有关规定正公开征求意见

 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宙辉报道:未来深圳地铁大面积长时间延误,其运营单位或遭罚款最高200万元。近日,《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,在社会上引发关注。对此规定,业内人士认为可对运营单位起到约束作用,但为了激励运营单位减少延误,也应有相应奖励。

 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,列车因故延误5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,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延误或者调整的情况及原因;列车因故延误或者可预见延误8分钟以上的,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;运营单位不得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运行(包括整条线路或部分路段运行)。确需暂停运行的,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;长时间停运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,应当报市政府批准。

  此外,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,擅自停业、歇业或部分站段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长时间停运,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,严重损害公众利益,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50万元-200万元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按照《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》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。

  记者对照《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》发现,深圳的上述条例显得更为严厉。《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》明确,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“未及时排除故障,尽快恢复运营或者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、换乘、限制客流等措施的”,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”。

  据了解,深圳曾于2004年出台了《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》。深圳市交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当时深圳地铁运营企业单一、投资来源单一、运营线路单一,但随着深圳地铁网络基本成型,地铁延误、故障和部分线路运力不足等事件频发,现有法规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。此外,10年前的立法内容偏重于地铁设施保护、运营秩序维护,对公众利益保护薄弱。本次办法特别对影响地铁安全的不当行为、地铁企业安全失职、服务不到位、管理混乱造成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,按性质严重程度设置了处罚条款。

  “深圳的相关规定,对地铁运营单位起到了约束作用,并更加注重维护公众、公共的利益。”有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对于地铁运营单位,不能是“多头管理”,而要有个规范的考核办法,在“罚”的同时,也应有“奖”的机制,利于运营单位提高服务质量。

(原标题:深圳地铁严重延误或遭罚款200万 正公开征求意见)

(编辑:SN08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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